学院概况 天津市公用技师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实施依法治校,规范学院管理,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举办单位: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学院名称:天津市公用技师学院。 学院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柳口路101号。 学院登记管理机关: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办公室。 第三条:学院为全日制高级中等职业技术院校,属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学院隶属天津市人社局和天津市公共交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双重管理。 第四条:学院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知识和技能;进行职业指导。 第五条:学院以学历教育为主,兼顾其他。形成学历教育、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社会服务“四位一体”的办学格局。学院实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 第六条:办学理念:播种职业技能,收获实用人才。 校训:重德、重教,学粹、笃实。 校风:勤奋、博学,团结、奉献。 教风:为人师表,笃实育人。 学风:求学至精,明德至善。 第七条:学院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第八条:在学院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学院党组织在学院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本单位的宗旨是培养中级技术人才,提高社会职业素质。 第十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技术工人培训,相关技能培训。
第三章党组织 第十一条:按照党章规定,学院设党总支部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党总支书记1名,副书记1名;纪律检查委员1名。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的产生或任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着精干高效原则,合理设置党务工作部门。必须设立纪律检查委员,要单独设立党群工作部等党务工作部门,推行人事管理和基层党建一个部门抓,并配齐配强专职人员。 第十三条:学院决策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前,必须经过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学院党组织集体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学院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事项;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干部任免、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院长办公会、院长推荐人选,对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由党组织研究决定的事项。 学院党组织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学院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学院教育教学改革; (四)学院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五)学院中层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六)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学院在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公司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八)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九)其他应由党组织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一般按照不低于学院职工总数的1%核定,做到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管理人员同级同酬。 第十五条: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落实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费,纳入学院年度财务预算,从学院管理费中税前列支。
第四章 学院管理 第十六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天津市公用技师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院长主持行政工作。院长全面负责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工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依法行使职权。院长决策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前必须经学院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副院长协助院长负责职责分工范围的工作并完成院长委托的工作,对院长负责。 第十九条:学院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院长办公会应当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院长办公会决策学院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前必须经学院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学院实行校务公开,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院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安全工作机制,完善人防和技防措施;加强教学、生产、校园及学生食宿安全的教育和管理,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学院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定期研究学院专业建设目标、方向等重大原则问题,确定制定专业教学文件的指导性意见,并审定各专业的培养方案和建设方案。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利。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院全面实施和推进素质教育,不断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改进教学手段,完善考核方法。 第二十五条:学院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把育人教书作为首要任务。 第二十六条:学院坚持专业设置与社会经济、城市发展、技术进步的需求相适应理念,并以此制定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 第二十七条:学院坚持“优化结构、造就名师”的教师队伍建设方针,全面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学院依法制定和完善切合学院实际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学院加强和改进教职工、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学院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始终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九条:学院遵照国家职业教育要求,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任务。依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检查和评估教学活动。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学院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和社会捐赠为补充。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三十一条: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三十二条:学院经费为预算制管理、集中核算。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三十三条: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管理和使用。依法对校名等校有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三十七条: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 2017 年8月28日决策机构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学院依照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四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决策机构。 第四十一条:学院将聘请法律顾问参与章程制定和完善。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